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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患者就诊须知 (包含新农合患者)

浏览次数:14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0日

  一、医保患者门诊就诊须知

  1、参保人员门诊就诊必须执行实名制就医规定,在门诊挂号、缴费时要主动将社保卡交给收费人员进行结算,不能冒用他人社保卡就医。患者家属代取药,根据“京人社医发【2011】64号文件”规定:诊治医师应查验社保卡,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2、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和征地超转人员门诊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须经社区转诊后到我院门诊就医(急诊除外)。

  3、生育保险病人,门诊产前检查、取环、上环、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等费用不使用社保卡结算,全额现金支付,保存好各种单据,回单位报销。

  4、我院不是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已确定为工伤的病人,在我院就医工伤保险费用不予报销,请到本人选定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5、门诊用药规定:

  (1)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2)十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3)以上十种疾病的伴随症或并发症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例如:冠心病患者伴有高脂血症、糖尿病患者继发周围血管病变、周围神经病变、眼病、肾病;高血压患者继发肾病等。

  (4)由参保人员家属代取药的规定:对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院就医时,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院代开药。

  (5)参保人员在开出的药品还有3天以下的药量时,可以在同一家医院开具同一个药品。

  (6)参保人员自费使用医保范围内药品,如自费买药,多开药等,医生需将药品医保类别调为自费。

  (7)参保人员门诊使用肠内、肠外营养剂需由个人自费,医生需将药品医保类别调为自费。

  二、医保患者住院就诊须知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办理住院时,请将“社保卡”或“领卡证明”交到住院处窗口办理住院手续。如果办理住院手续时未带社保卡,需入院24小时之内将社保卡交到住院处,未按规定时间交社保卡本次住院按照全额交费。属于中途转院参保人员,需在48小时之内将社保卡交到住院处。

  2、住院期间使用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三大目录执行。

  3、参保人员使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全部费用,与患者或家属签订自费协议书。

  4、出院带药规定:只限于住院期间所用药品,原则上出院带5种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可开14天量。

  5、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外院进行检查、治疗,需到医保办填写《外院检查治疗申请单》,患者需按照“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患者须知” 前往外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其费用先由患者全额现金垫付。

  三、医保患者急诊就诊须知

  1、参保人员急诊就医可以直接使用社保卡进行结算(包括一老一小和征地超转人员)。

  2、未带社保卡急诊就医,需全额交费,保存好所有单据和处方,回单位或社保所手工报销。

  3、属于急诊留观患者,办理留观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比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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