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3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
为落实实名制就医,认真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64号)”精神,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切身利益,对北京市医保患者实名制就医、家属代开药做如下规定,请各临床科室遵照执行:
北京市参保人员就诊时,诊治医师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等相关规定,查验患者的社保卡,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诊治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查看《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了解参保人员的历次就医情况,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对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诊治医师应核对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代开药家属的身份证,并进行代开药信息登记,填写“北京市医保患者代开药信息登记表”,登记表由医生自行保留一年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