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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发表时间:2016-01-0619596人阅读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对新生儿身份的识别、户籍登记、接受保健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据省卫计委和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36号文件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完善措施,现将办证流程、办证时间、办证地点及所需提供证明告知如下:


一、 黄石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黄石市妇幼保健院钟楼和团城山、河口卫生院、阳新太子镇卫生院、阳新大王镇卫生院。


河口卫生院、阳新太子镇卫生院、阳新大王镇卫生院负责办理该机构当年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黄石市妇幼保健院办理黄石城区出生新生儿出生医学证以及城区补证、换证工作。


二、 签发机构地点:


黄石市妇幼保健院钟楼儿童保健科办证室和黄石市妇幼保健院团城山分院儿童保健科办证室;河口卫生院、阳新太子镇卫生院、阳新大王镇卫生院。


三、 签发机构工作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除星期六和日、节假日外


上午:8:00---11:45


下午:14:00—17:00冬


14:30—17:30夏


四、 出生医学证明中的出生日期为本人出生当日的公元纪年日期公历


五、《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错误,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变更婴儿姓名,应在登记户籍后由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


六、 签发需提交资料和证明


1、签发:


1正常办理提交:①黄石城区内依法许可助产服务单位签发的《湖北省儿童保健手册绿和《湖北省妇女保健手册红②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如果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需提供:①新生儿母亲签字委托书②领证人的身份证。


2异常情况:


A、新生儿母亲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新生儿母亲未出院的需提供: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新生儿母亲身份证件姓名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新生儿母亲已出院需提供:除前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有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省内有同济、协和、中南医院具有资质


○修改父亲信息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B、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市妇幼保建院办证科办理,除提供签发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无法提供接生机构相应资料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C、非助产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市妇幼保健院办证科签发,应提供:①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 ②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情况证明;③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④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非婴儿父母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⑤婴儿父母签字的委托书、领证人身份证原件。


D、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等出生的婴儿,如父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由母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如母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按非助产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父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单位在所缺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并在存上注明有关情况,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一并保存。


2、补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后的婴儿一律不予补发。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证件。


○补证需要提供:①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复印件;②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③在当地主要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3、换发办理: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原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 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签发机构核实后,由同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换发;换发机构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关材料后予以换发。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未按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给新生儿起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由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经核查属实的。


○ 因父母原身份证件信息有误,经公安机关书面证明的。


4、外地出生的验证: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须向出生证管理机构出具符合规范的外地统一的合法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复印件。进行伪证鉴别。在外地出生证副页上加盖验证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5、收养办理: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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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30
钟楼院区:黄石市步行街广场路62号;团城山院区:黄石市下陆区桂林南路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