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3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8日
出具诊断证明的规定
1.凡开疾病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复工复学等)者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由门诊专业医师开具,并记录在病历中,方可盖章。
2.无执业资格的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不予盖章。门诊进修医师不允许出具诊断证明。
公章使用规定
一、假条盖章规定
1、休息时间在 3 天以内的,患者需提供病历(假条内容需与病历书写日期、休息时间一致),不需要登记。
2、休息时间在 3 天以上的,门诊患者需提供门诊病历并登记,住院患者需提供住院号并登记。
3、一般门诊患者假条休息时间不超过 7 天,情况较严重的患者不超过 14 天。
4、骨折患者一般不超过 1 个月,需由综合服务中心与医生核实后再盖章。
5、假条填写必须规范,日期、科室、假条时限、患者姓名、诊断、医生签名和医生印章需完整。
二、证明盖章规定
1、诊断证明、住院证明、陪护证明、改名申请、出院记录等证明需由医生开具并由医生签名,加盖医生印章。患者持以上证明来综合服务中心盖章,需提供申办人的姓名和身份证明并登记。
2、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医院更名证明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供给患者,患者领取以上证明时需提供患者姓名、申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
三、办理时间
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5:30
四、办理地点
门诊一楼综合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