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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生育保险基本政策

浏览次数:6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1日

  1、对象范围

  ①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②部、省属和外地驻宁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③在宁的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④按照《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11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2、参保缴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0.8%按月缴纳;逾期未缴纳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

  3、享受条件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②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③产前检查、产前或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的当月需为正常缴费状态。

  4、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①门诊产前检查费用;②分娩医疗费用;③生育并发症;④计划生育手术费用;⑤一次性营养补助费;⑥生育津贴;⑦妇科专项检查。

  5、保险补缴

  因用人单位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的,自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三个月内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计算连续缴费月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

  6、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①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南京市民卡》;

  ②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

  ③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④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⑤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⑥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基金不予支付:

  ①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②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

  ③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的;

  ④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

  ⑤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二、就医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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