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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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注意事项

浏览次数:11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21条规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第22条规定,“医师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因此,需要出具诊断证明的,应当带患者本人在门诊就诊,由医生进行查诊后,根据查诊结果出具诊断证明。本院系精神专科医院,只能出具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因为疾病的复杂性,部分患者可能一时不能明确诊断,医生为慎重起见,会建议您进一步检查,请予以理解、配合。有些患者,可能需要多次就诊或住院观察才能够明确诊断。由于患者或家属不配合,影响医生进行诊断的,医生可以拒绝出具证明。为了便利患者,请患者尽可能带齐自己在精神专科(可以是我院,也可以是其他精神病院)就诊的病历资料,以便医生充分了解病情,尽快为您做出诊断。如果曾经在我院住院治疗的患者(不超过30年前),可以申请复印病历,但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章第18条的规定:“(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可以到“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网站http://www.jjxlw.com/下载)

  医生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后,可以在门诊导诊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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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九江市精神病医院)是市直卫生系统五所医院之一,始建于1958年。医院位于九江长江大桥东侧,占地面积34098m2,院内绿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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