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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申请、就医、结算须知

浏览次数:15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0日

  一、 “门诊特殊病种”申请、审批、备案

  1、 凡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内且我院已备案的病种,参保人员需在我院门诊就诊时,可以办理“特殊病”。

  2、 参保人员持由主管医生填写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社保卡”到门诊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或医保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患者在《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上确认签字备案,参保人员和医院各留存一份。

  3、 “特殊病种”审批有效期至2049年12月31日。

  4、 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办理门诊特殊病审批、备案。

  5、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变更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持社保卡、《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结清证明》到原选定医院办理注销手续,次日持社保卡到新选定医院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 就医及费用结算

  1、特殊病患者门诊结算时,每次就诊时需由医生书写门诊电子病历并开具《诊断证明书》。

  2、肾透析患者“特殊病申请”批准后,到透析室建门诊特殊病病历。首次特殊病结算需要有肾透析治疗费用,每次就诊后将门诊特殊病病历交回透析室保存。

  3、就诊结束后,持“社保卡”、门诊病历、处方及各种化验单、诊疗单等单据到门诊楼一层特殊病窗口交费结算。

  4、 门诊特殊病患者需要住院治疗时,入院前需将门诊特殊病费用结清,住院期

  间不能发生门诊特殊病费用。

  5、门诊“特殊病种”审批后,360天内只交一次起付线,报销比例同普通住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医保与物价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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